众所周知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。一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引来社会各界好评如潮。投资者说好,生产商说好,消费者说好;普通民众说好,政府要员说好;律师说好,仲裁机构也说好。那么它究竟好在哪里,具体到司法实践又是否存在某些隐患呢?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做客第134期“孔目湖讲坛”,给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“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制度创新及其对实务的影响”的精彩讲座。缜密的思维,幽默诙谐的谈吐,完美的语言组织及表达能力造就了他演说家的天赋,整场讲座高潮迭起,刘教授妙语连珠使得观众掌声此起彼伏。
刘教授认为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之所以能够赢得社会各界的肯定,主要可以归结为两个字,一个是“新”,另一个是“实”。它在鼓励投资,促进国有资产改革,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。
首先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对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采取了“先上车,再买票”的按揭、分期缴纳的方式,而且最低注册资本也有所下降,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原来最高50万元降到现在的3万元,股份公司从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,大幅下调了公司设立的门槛。这对于扩大投资市场内需,鼓励全民创业具有重要意义。但是,刘教授就我国的投资市场可能会因此重蹈80年代皮包公司热的覆辙表明了自己的担心。
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还大幅放宽了出资形式,鼓励出资形式的多元化。只要是可依法评估,可依法转让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均可。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劳务,信用,姓名,商誉,特许经营权,已经设立了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资产出资。为了让同学们能够更加深入的理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刘教授自编、自导、自演了几出幽默风趣同时又发人深省的情景剧,让同学们获益匪浅。
传统法律认为公司具有社团性,旧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有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人以上股东出资设立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名义股东争股,分公司的法人风险等问题,取消了作为公司成立要件的这一强制性的规定。
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经常会听到“财务作假”,“包装上市”等名词,的确这些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。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通过大幅下调公司上市标准的形式妥善的解决了这一问题。这对于鼓励有能力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上市,以谋求更宽、更广的发展空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。
支持股东自治也是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重要内容。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支持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,表决比例与出资比例相脱离,鼓励公司个性化的章程的制定,使得公司朝着个性化方向发展。尤其需要指出的是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平等善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,把国有经济改革的种种优惠政策扩大到非公经济,同时把国有经济所享有的特权予以取消。
刘教授认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等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揭开了公司的面纱,保护了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,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法律。但是在公司治理方面,由于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缩小了董事长的权利而相应的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,可能会导致公司高层管理内部上演的“宫廷政变”越演越烈。
公司在法律上是以已经被人格化的“法人”的形象出现的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揭示了公司的人性化本意,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,让公司的行为符合商业伦理的基本要求,使公司真正成为有良心的市场主体。这一观念的提出于宏观上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立,于微观上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,是我们民族创新精神的重要体现。
讲座结束后,同学们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和刘教授进行了交流。最后,刘教授表示,希望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实施,会为将来想创业的同学们带来更多机遇。

摄影记者:林重先